100年度臺中市2歲以下托育補助-托嬰中心家長申辦補助相關表單

為建構保母托育管理制度,落實保母證照制度,提昇保母人員照顧嬰幼兒專業知能,提供可近性高且優質之幼托服務,以保障托育品質。
若您家庭為年總所得150萬元(含)以下之就業者家庭,父母(或監護人)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,或父母一方就業、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、或服義務役、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執行中,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(須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、服役或在監服刑相關證明),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,而需送請加入社區保母系統或合格立案托嬰機構保母人員照顧者,可依法申請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。

注意:

1.依據內政部兒童局函頒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童托字第0990054994號函修正

2.附表01.02.03於100年1月1日起更新使用

3.99年度若申請人子女未滿2歲,100年度持續送托申請補助,則新年度不需要全面重新送件,於年度開始15日內提出 (1)申請表、(2)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需詳列)、(3)托育契約書(未有契約變更之情事者)檢附第一頁影本、(4)3個月內就業證明、(5)無納稅資料者需檢附99年度全年薪資所得證明、(6)郵局存簿封面影本

4.同一年度更換保母及托育機構,需重新提出申請,唯財稅部份可檢具申請通過公文替代。
◎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檢齊應備文件送交幼兒托育地點之托嬰中心初審,其補助日期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算,逾時送件者補助日期自托嬰中心收件日起算(以資料備齊為準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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